襄樊为襄阳和樊城的合称,地处湖北省西北部,汉水中游,东连江汉平原,西通川、陕,南接湘、粤,北达宛、洛,自古就有“南船北马”、“七省通衢”之说。襄樊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古老的汉水流域,自远古的旧石器时代以来就有人类栖息繁衍,是我国南北文化交流,融合的中心地区。襄樊市1987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市域内现已查明各时期的文化遗址200多处,有些文物古迹堪称世界之最。1990年至1992年在枣阳市雕龙碑发掘一处新石器时代原始氏族公社聚落遗址,距今约6000年,内涵丰富,独具特色,属一种新的文化类型,秦汉以后又是三国文化的中心区域和历朝历代的重镇。襄樊市境内历代战争频繁,人文荟萃。著名的战例就有白起水灌鄢城之战、关羽水淹七军之战、朱序抗拒苻丕之战、岳飞收复襄阳之战、李自成进占襄阳之战、张自忠枣阳抗日会战以及解放战争中的襄樊战役等。其间英才名士也如繁星。这里是伍子胥、宋玉、刘秀、庞统、杜甫、孟浩然、皮日休的桑梓之地,又是诸葛亮、王粲、米芾的第二故乡。全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5-16度,年降水量1000毫米左右,具有我国南北过渡型的气候特征。
襄阳无请求权与有请求权的区别?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由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可以看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不同,无请求第三人在本诉中通过辅助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而存在,因此不是完全的诉讼当事人,不具备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北京要债公司
与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相比,无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请求权第三人并没有向原告、被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只是以自己的名义辅助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二,无请求权第三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第三,只有当案件判要求无请求权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方能享有案件上诉权。
司法实践中,作为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有以下几类:(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4)债权人依照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6)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7)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诉至,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8)当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9)当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将合同中的第三人列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